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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出生年月日

● 申請人
  1. 本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2.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如需換證者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2. 因申報錯誤者,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 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 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  籍資料證明書。 
    (6) 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判決書、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 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提出上列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1)及(6)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 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 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3.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受理戶政事務所

    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28
  • 發布日期: 2016-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