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 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 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 受委託人(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已結婚生效者,且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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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 |
以登記日為生效日 |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結婚書約(須二位證人簽名或蓋章)。
- 雙方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
- 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辦結婚登記,申請人除仍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結婚、單身證明文件外(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該大陸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須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1個月」更改為「6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
-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其結婚證書須翻譯成中文及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並均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
-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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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如欲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得書面約定憑辦,冠姓後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預約結婚登記: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 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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