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篇第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親屬篇第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親屬篇第969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親屬篇第970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