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規定
一、97年5月22日(含)以前結婚者:
雙方當事人依舊法,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儀式,結婚即生效力,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該結婚之效力。且如在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亦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二、97年5月23日(含)以後結婚者:
依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及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 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