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我國「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規定。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且倘申請人取用之姓氏非屬常用姓氏,我國戶政單位將可能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