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之戶籍登記稱謂用語
戶 主: | 為本戶之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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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帶主: | 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
祖 父: | 父之生父(養父、繼父),母之生父、養父、繼父。 |
祖 母: | 父之生母 ( 養母、繼父之妻、父之後妻),母之生母 ( 養母、繼母、父妾 )。 |
祖父妾: | 父之生父(養父、繼父)之妾,母之生父(養父、繼父)之妾。屬合法婚姻。 |
大伯父: | 祖父母之兄。 |
大伯母: | 祖父母之兄之妻、妾。 |
大叔父: | 祖父母之弟。 |
大叔母: | 祖父母之弟之妻、妾。 |
伯 父: | 父之兄長。含 ( 養子、螟蛉子 ) 。 |
伯 母: | 伯父之妻、妾。 |
叔 父: | 父之弟。(含養子、螟蛉子) 。 |
叔 母: | 叔父之妻、妾,祖父母之養女、養媳。 |
父 : | 戶主之親生父、養父、繼父。 |
母 : | 戶主之身之親生母、養母、繼母或父妾之升正(妾之升正即為後妻)。 |
父 妾: | 戶主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偏房。屬合法婚姻。 |
妻 : | 戶主之配偶(即原配、正夫人)。 |
妾 : | 戶主之偏房(如夫人)。 |
兄 : | 同父母所生之子,同父異母所生之子,同母異父所生之子,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私生子。以上,年歲比戶主為多。及姊之招婿,兄之寡婦之招夫。 |
弟 : | 同父母所生之子,同父異母所生之子,同母異父所生之子,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私生子。以上,年歲比戶主為少。及妹之招婿,弟之寡婦之招夫。 |
姊 (姉): | 同父母所生之女,同父異母所生之女,同母異父所生之女,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尚未頭對,頭對現稱為婚配),母之私生女;以上,年歲比戶主為多。及兄長之妻、妾。 |
妹 : | 同父母所生之女,同父異母所生之女,同母異父所生之女,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尚未頭對,頭對現稱為婚配),母之私生子女。以上,年歲比戶主為少。及弟之妻、妾。 |
男 (嫡子): | 戶主所生之子。按出生順序依序排列之。 |
女 : | 戶主所生之女。按出生順序依序排列之。 |
養子 (過房子): | 為同姓同宗族人所生之子。過繼己身(即戶主)。 |
螟蛉子: | 為他姓他同宗族人所生之子。過繼己身。 |
養 女: | 為他姓所生之女,過繼已身。由於其目的在於與未婚夫結婚,完婚後戶口調查簿上即改為婦或媳婦,但亦可再過繼他人為養女。 |
私生子: | 戶主為女子時,其與不詳男子所生之子女。 ( 不分男女 ) 。 |
庶子: | 與妾所生之子。可準正 ( 升正 ) 而成為嫡子。 |
婦(媳婦): | 戶主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之妻、妾。或夫( 妻 )單獨收養之養子,螟蛉子之妻、妾。 |
媳婦仔: |
收養入戶,準備作為戶主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 (俗稱緣女 ) 。亦可改為養女而嫁出。 |
婿 : | 戶主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之招婿。 |
從 兄: | 伯父、叔父之子、養子、螟蛉子,年歲比戶主為多。或從姊之招婿。 |
從 弟: | 伯父、叔父之子、養子、螟蛉子,年歲比戶主為少。或從妹之招婿。 |
從 姊: | 伯父、叔父之女、養女、媳婦仔,年歲比戶主為多。或從兄之妻、妾。 |
從 妹: | 伯父、叔父之女、養女、媳婦仔,年歲比戶主為少。或從弟之妻、妾。 |
從兄違: | 戶主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從兄、弟。從姊違之夫婿,同輩母之親屬。 |
從弟違: | 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或從姊,妹之私生子,從妹違之夫婿。 |
從姊違: | 從兄之妻、妾。 |
從妹違: | 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或從姊,妹之私生女,從兄弟之妻。 |
媳婦仔: | 收養入戶,準備作為戶主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 (俗稱緣女 ) 。亦可改為養女而嫁出。 |
甥 : | 兄、弟、姊、妹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及姪之招婿。 |
姪 : | 兄、弟、姊、妹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及甥之妻、妾。 |
又 甥: | 甥、姪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謂。 |
又 姪: | 甥、姪所生之子女、或養女、媳婦仔之謂。 |
又從兄: | 從兄之庶子。 |
又從妹: | 從兄之庶女。 |
又從兄違: | 從兄違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 |
又從弟違: | 從弟違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及從姊、妹違俗稱抽「豬母稅」(從母姓之約定)所得之子或私生子。 |
又從姊違: | 又從兄違之妻、妾。 |
又從妹違: | 從兄、弟違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及從姊、妹違抽「豬母稅」所得之女或私生女。 |
查媒嫺子: | 查媒嫺與戶主所生之子;為私生子之一種。 |
查媒嫺 : | 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
同居人 : | 同居之非血親親屬。 |
孫 : | 戶主所生之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及尚未婚配之媳婦仔所生之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 |
曾 孫: | 孫所生之子。 |
同居寄留人: | 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
雇 人: | 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之家之稱謂。 |
連 子: | 再婚子女與前夫所生子女隨同入戶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