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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改名、更改姓名及更正本名

● 申請人
  1. 本人(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2. 申請改名、改姓及更改姓名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3. 未成年人改姓,以父母為申請人。
  4. 「更正」本名時,可委託他人辦理。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2. 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請,父母單方辦理時,應同時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
  3.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1. 依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 被認領、撤銷認領。
(2)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3)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 音譯過長。
(5) 其他依法改姓。
2. 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3. 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2)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3)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4. 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 經通緝或羈押。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上列(2)及(3)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5. 原住民的姓名可依其文化慣俗命名,如取用漢人姓名後可回復原傳統姓名,回復後可再次回復原漢人姓名。
●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28
  • 發布日期: 2016-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