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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設戶籍登記

● 申請人
  1. 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 戶長。
  3.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3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定居證、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提)、申請人印章(或簽名)、需辦理國民身分證者加附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辦理國民身分證(初設戶籍同時初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辦理)。
  2. 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1. 遷 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 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持憑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為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須另提憑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
    2.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應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之租賃契約書;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 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辦理。
    5. 有居住事實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3. 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請,父母單方辦理時,應同時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1. 國人在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所生子女回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定居證憑辦。
  2. 外國人歸化後取得我國國籍,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定居證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受理戶政事務所

     現住地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20
  • 發布日期: 2016-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