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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生育津貼

● 申請資格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3. 父、母、受委託人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申辦期限及申請地點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2.
委託他人辦理時,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申請生育津貼委託書』。

注意事項

(一)、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二)、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特殊個案,提報市府社會局專案辦理。
(
)、生育津貼發放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雙胞胎()以上每胎新臺幣二萬元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請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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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30
  • 發布日期: 2023-07-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