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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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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日(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3. 父、母、受委託人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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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及申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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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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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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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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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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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二)、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特殊個案,提報市府社會局專案辦理。 (三)、生育津貼發放金額為第一名新生兒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新生兒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生育一名新生兒發放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前述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並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請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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