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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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日(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3. 父、母、受委託人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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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及申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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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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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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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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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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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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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日(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3. 父、母、受委託人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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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及申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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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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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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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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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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