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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註】自民國10932日起,民眾可使用「線上聲明」措施申辦土地登記,免再檢附印鑑證明。「線上聲明」措施係由當事人應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登錄不動產標的、辦理事項,取得權利人及委託之代理人姓名,聲明期限等相關登記資訊,再由專業代理人檢附土地登記應附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地政機關受理後,可據以確認當事人真意,毋庸檢附印鑑證明查證。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檯https://dc.land.moi.gov.tw

●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法定代理人。
  3.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印鑑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印鑑登記:

  1. 年滿18歲之成年人須親自辦理,應附繳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
  2. 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應檢附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僅由部分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3.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六點,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受委任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5. 遷出原戶政所管轄者,其原登記印鑑視同廢止,俟後再遷入應重新登記。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6. 規費:每次20元。

印鑑證明:

  1.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
  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及原登記印鑑章及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遷出原戶政所管轄者,其原登記印鑑視同廢止,俟後再遷入應重新登記。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 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可由當事人申請。
  5. 規費:每份20元。
● 注意事項
  1. 受監護宣告者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
  2.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 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 遷出戶籍地址。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 印鑑登記載明之有效期間屆滿時。
  3. 旅外國人出具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委託他人代辦者,其授權書內容應列舉授權事項及期間。
  4. 授權(委託)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印鑑證明,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12
  • 發布日期: 2016-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