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 本人(年滿14歲者以上者)。
- 法定代理人(未滿14歲者)、監護人。
- 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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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 |
隨到隨辦 |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當事人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原身分證相片已逾2年者同時檢附)
- 其他應備證件依下列區分:
(1) 初領:當事人印章(已滿14歲)或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未滿14歲)、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 (2) 換領:原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補領:當事人戶口名簿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如護照、健保卡等)、印章(或簽名)。
- 規費:初、換領50元;補領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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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 未滿14歲初、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請或父母單方申請應同時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當事人並應到場核對本人人貌。
- 年滿14歲以上初、補領國民身分證者,須本人親自辦理,惟不限戶籍地,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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