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 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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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 |
5個工作天 |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等)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若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需經駐外單位或代表機構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15元)
- 目前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 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 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3) 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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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申請地點: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 核發範圍:
(1) 現戶謄本。 (2) 除戶謄本。
- 英文謄本個人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婚姻、認領、監護、(終止)收養等身分記事;若有其它記事英譯之需求,應另詳填於申請書內。
- 為避免英文戶籍謄本所載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姓名與其護照不同,致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請申請人提具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關係人之我國護照,倘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而無法提具者,得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英文姓名。又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亦無法提具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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