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 本人。
- 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 受委託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及第9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 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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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 |
隨到隨辦 |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 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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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按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如依前開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110年1月29日施行起2年內完成戶籍登記。(註: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9月23日原民綜字第1110047043號函規定,申辦期限至112年1月30日。)
-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同時註記民族別,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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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戶政事務所 |
-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以及原住民民族別註記或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原住民身分更正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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