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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3. 受委託人。
  4. 利害關係人。
● 申辦期限
  自事件發生日起3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均留正本)。
  2.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配偶歿應換證者,應備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
  5.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6. 國外死亡者,其外文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中文譯本應經我駐外館處、外交部 或法院辦理驗(公)證。
  7.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8.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1.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判決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2. 死亡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 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程序,依戶籍法第48條之1規定,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
  4. 國內死亡(非戶長)(單獨戶可),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
●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20
  • 發布日期: 2016-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