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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登記

 

● 申請人
  1. 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人。
  2.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判決(裁定)後3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輔助人(受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戶口名簿。
  2. 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3. 委託他人辦理,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
● 注意事項
  1.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有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的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2. 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
  3. 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4.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3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5. 輔助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6. 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及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線上申辦。
●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23
  • 發布日期: 2016-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