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人。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判決(裁定)後3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輔助人(受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戶口名簿。 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委託他人辦理,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可簽名)。 ● 注意事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有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的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 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3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輔助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及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線上申辦。 ●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