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 監護人(監護登記)。
- 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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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 |
判決(裁定)後30日內 |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或法院判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或法院調解、和解筆錄。
- 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委託監護:受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之委託書(須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 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 法院選定、改定監護: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 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文件。
- 未成年女子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行使負擔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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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父母因離婚。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 (3)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 (4)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 (5)其他法院依法指定或改定未成年子權利義務由父或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情 事者。
- 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 監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或調、和解成立或法院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法定及委託監護之監護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線上申辦。
- 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父母協議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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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戶政事務所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