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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PS:外國人士在臺結婚登記注意事項中英文版

● 申請人
  1. 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2. 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3.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申辦期限
  1. 97年5月23日起,以結婚登記當日生效或於前三個辦公日內申請,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2. 在國外結婚生效者,以駐外館處驗證後30日內申請。
  3. 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以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日起30日內申請。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結婚書約(須二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人須年滿18歲具行為能力且確實知悉其結婚真意)
  2. 雙方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3. 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辦結婚登記,申請人檢附結婚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該大陸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須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1個月」更改為「6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
  4. 在國外或港、澳地區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5.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在國內申報結婚登記,另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自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6. 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
  7. 在國外結婚生效者,委託他人申請,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1. 假日預約結婚登記: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三個辦公日前,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依內政部規定,如假日適逢選舉日、天然災害等,考量人力調度或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
●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03
  • 發布日期: 2016-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