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出生登記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出生登記

 

● 申請人
  1.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6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出生證明書:(1)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2)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1個月內開立之出生通報表。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子女從姓約定書。
  3.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不辦理出生登記,應俟回國入境後,憑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4. 委託他人申請者,請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1. 辦理出生登記前,父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或另提書面約定子女姓氏(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再於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父母姓氏相同仍須約定》,並由其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 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3. 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從姓規定如下: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4. 如符合請領生育津貼之資格,得請領生育津貼。惟申請人非為父或母時,應另附生育津貼委託書。
  5. 新生兒出生60日內並與父母設籍同戶,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線上申辦。
● 受理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23
  • 發布日期: 2016-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