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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生育津貼

● 申請資格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3. 父、母、受委託人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申辦期限及申請地點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2.
委託他人辦理時,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申請生育津貼委託書』。

注意事項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特殊個案,提報市府社會局專案辦理。

()、生育津貼發放金額為第一名新生兒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新生兒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生育一名新生兒發放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前述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並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請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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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31
  • 發布日期: 2025-12-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