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救助,係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原則,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辦理各項社會救助措施,使貧病、孤苦無依或生活陷入急困者獲得妥適之照顧,並協助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自立,及早脫離貧窮困境,保障國民基 本生活水準,減緩所得差距之擴大。據統計截至100年底,我國低收入戶計有128,237戶,313,406人,約占全國總戶口數1.59%,全國總人口數1.35%。 「社會救助法」於69年6月14日總統頒布施行,86年11月19日、89年6月14日、94年1月19日、97年1月16日、98年7月8日及99年12月29日奉總統修正公布。社會救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由此觀知,社會救助的目的,在消極面是「安貧」,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在積極面則是「脫貧」,以協助低收入者及早脫離貧窮困境。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目前各級政府對低收入戶採行之服務措施,包括提供家庭生活補助費、兒童生活補助、子女就學生活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部分負擔醫療費補助、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教育補助、輔助承購或承租國宅、住宅借住、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救助。另為提昇低收入者之工作能力,並輔以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創業輔導、以工代賑等積極性之服務,以協助其自立更生並改善生活環境。此外,也持續辦理災害救助、急難救助、醫療補助、遊民收容輔導等工作,協助民眾解決生活急困及滿足其基本生活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