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原住民身分法 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從原住民身分父母姓」或「取用傳統名字」之情形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年修正公布,因此依據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只要其姓名仍是「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或是「沒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人,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所以,地方戶政機關為維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權益而辦理清查,並將信件寄至當事人之戶籍地。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為了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關權益,請您仔細閱讀本宣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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