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原住民專區 > 平埔原住民民族相關法規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平埔原住民身分認定

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有關第一代當事人欲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須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列入民族成員名冊,再提憑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二、父或母為平埔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依本規定取得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三)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三、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雙親之一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當事人被收養時未滿七歲。
(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具平埔原住民身分收養者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收養者之姓。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雙親收養者,不受前項雙親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喪失平埔原住民身分

平埔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平埔原住民身分:
一、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
二、依收養取得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
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平埔原住民身分。

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及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登記其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05
  • 發布日期: 2025-1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