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戶政法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同姓名者於日常生活發生姓名使用上之不便及困擾,得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改名

姓名為人格權之表彰,亦為識別個人之符號,同姓名者於日常生活及社會交易活動,發生姓名使用上之不便及困擾,得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改名,惟當事人仍負有提證責任,應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屬實者,且無姓名條例第15條不得改名之情事,即准予改名。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22
  • 發布日期: 2021-09-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