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為人格權之表彰,亦為識別個人之符號,同姓名者於日常生活及社會交易活動,發生姓名使用上之不便及困擾,得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改名,惟當事人仍負有提證責任,應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屬實者,且無姓名條例第15條不得改名之情事,即准予改名。
姓名為人格權之表彰,亦為識別個人之符號,同姓名者於日常生活及社會交易活動,發生姓名使用上之不便及困擾,得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改名,惟當事人仍負有提證責任,應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屬實者,且無姓名條例第15條不得改名之情事,即准予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