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同性結婚,如何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案,說明如下:
(一) 當事人於施行法施行前在國外成立之同性婚姻證明文件於我國並未成立,不得據以於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如欲辦理結婚登記,可臨櫃提供雙方當事人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由雙方當事人辨理結婚登記,並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二)駐外館處函轉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提供經驗證之結婚書約作為結婚文件,由雙方當事人於結婚登記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其結婚生效日期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