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條文,業經內政部110年5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涉及外國人部分均以年齡規範之體例,以及基於簡政便民,開放民眾得委託他人及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補發國籍許可證書,爰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
「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十條)
- 修正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僅限於住所
地戶政事務所,且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換發、補發國籍許可證書,不限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