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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依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基於簡政便民,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因本條未修正,是以,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辧理之更正登記,仍由當事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3-05
  • 發布日期: 2021-0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