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基於簡政便民,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因本條未修正,是以,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辧理之更正登記,仍由當事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