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刪除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該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
2.針對「父母未及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死亡」,提供死亡者子女補救措施:
情形一:在原住民身分法民國90年實施前,與非原住民結婚或被收養喪失原住民身分;實施後雖已允許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但若在申請前過世,其子 女即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此次修法後,其子女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情形二:當事人的父母有一方是原住民,但當事人沒有改姓或是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在未依法取得原民身分前就過世,其子女也無法取得原民身分;修法後,針對此類狀況只要在修法後2年內,其子女申請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3.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原限制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所辦理,修法放寬可以向任一戶政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