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05年12月9日修正,105年12月21日公布之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如其符合國籍法相關規定,亦得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