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1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30085370號函頒訂「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七點,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