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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欲辦理遷徙,原戶長拒絕提供戶口名簿,如何辦理?

依戶籍法第56條規定: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故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可由申請人敘明理由後,戶政所先行辦理,再透過行政協助通知原戶長攜帶戶口名簿改註,經催告後戶長仍不提出補註,即依戶籍法第80條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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