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第56條規定: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故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可由申請人敘明理由後,戶政所先行辦理,再透過行政協助通知原戶長攜帶戶口名簿改註,經催告後戶長仍不提出補註,即依戶籍法第80條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