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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憑98.4.29之前和解、調解離婚筆錄,可否辦理離婚登記?

98.4.29修正公布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 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按民法親屬編 施行法就該條並未另定得溯及適用之明文,故公布施行 前之行為,並不發生當然解消婚姻關係之效力,仍應依 兩願離婚之規定,2人親自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始生 效力。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