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4.29修正公布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 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按民法親屬編 施行法就該條並未另定得溯及適用之明文,故公布施行 前之行為,並不發生當然解消婚姻關係之效力,仍應依 兩願離婚之規定,2人親自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始生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