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申辦案件 > 常見問答集FAQ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與大陸女子在大陸地區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二年內相片一張及 以下證明文件辦理: 1.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確定書,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離婚判決確定日期。 2經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可由單方持憑海基會驗證之大陸人民法院民院調解書及送達書辦理,以該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離婚日期。 3.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可單方持憑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證辦理,以離婚證之離婚日期為準。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