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申辦案件
> 常見問答集FAQ
在國外離婚,除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二 年內相片一張外,離婚證明書(含中譯本)應經我 駐外館處驗證,如經駐外館處加註「符合行為地法」 等字,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之日期為離婚日期, 可由單方申請;在國外法院判決離婚者,應持憑判 決書、確定證明書(含中譯本),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在國外離婚生效者,亦 可聲請駐外館處核轉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轉戶政所登記。
國內設有戶籍,在國外離婚,要如何辦理離婚登記?生效時間為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