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國101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10286307號函及民國101年10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10329260號函規定,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及其陪同者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本人親自到場,攜帶六個月內二吋照片二張、戶口名簿,陪同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