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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局民國101年12月6日中市社婦字第1010096793號函第二次修定之102年「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規定,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生育津貼之發放對象為:
「民國10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於完成新生兒出生或設籍登記後,得申請生育津貼」。
請問102年後出生之新生兒在臺中市出生登記得否請領生育津貼?條件為何?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