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請領要件包括 1.民國10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2.新生兒已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且申請時設籍本區。 3.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4.新生兒於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 故台端只要符合上述要件,於辦理出生登記後即可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