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88.10.20台內戶字第8891136號及97.1.23台內戶字第09700165391號函規定,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末碼為4及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無姓名條例第15條之情事者得申請變更,請本人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2年內新拍之2吋大頭照及印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