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可檢 據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或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辦理; 其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由大陸地區出具者需經海基 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