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當 事人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當事人提出在臺地區初次登 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如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憑為 更正,凡提憑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均應經海基會驗 證;更正出生日期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且須符合發證日 期或資料建立日期在當事人在臺申報戶籍以前者,始得 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