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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金融機構開戶」是否可列為未成年子女委託監護事項?

依據內政部103年4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30134341號函釋示,民法第1092條規定之委託監護其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金融機構開戶」係屬財產上法律行為,為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