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103年4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30134341號函釋示,民法第1092條規定之委託監護其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金融機構開戶」係屬財產上法律行為,為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而不得委託他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