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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 事項(僅限於對未成年人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 ,及附隨此種監護之住所指定權或懲戒權等;不含身分 行為及財產行為之同意及代理權限),於一定期限內, 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故依上揭規定,如父母遠遊 、非長期入監或子女在外求學等情形,父母得委託適當 親友代為監護其子女。但委託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我兒子及媳婦經常出國, 孫子與我同住, 為方便起見不知監護權可否歸我?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