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申請人得向法院提起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持判決確 定書向戶政所申請監護登記或提起生父(母)對子 女的停止親權判決,再憑判決確定書向戶政所申請 依民法1094條順序定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