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申請人婚姻關係即不存在,自不得以姻親關係為由申請另一方戶籍謄本。 欲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可提憑足資證明確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當需用機關要求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可予以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