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申辦案件 > 常見問答集FAQ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我女兒未成年,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經法院調解變更從母姓,父親無暇偕同辦理其姓名變更,可否由我單獨辦理?

依據內政部民國102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20195135號函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由一方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