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民國102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20195135號函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由一方辦理姓氏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