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96年2月1日實施,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為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請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配偶姓名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