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申辦案件 > 常見問答集FAQ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我上個月剛服刑完畢,可不可以申請改名?

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 不在此限。 上列二及三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台端改名申請應符合前開姓名條例之規定。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