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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
不在此限。
上列二及三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台端改名申請應符合前開姓名條例之規定。
我上個月剛服刑完畢,可不可以申請改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