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臺灣原住民族之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臺灣原住民族之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