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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先生結婚二十餘載,結婚同時冠夫姓,在98年時撤冠姓,去年又約定冠姓,現在可以再回復本姓嗎?

依民法第1000條第2項規定,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台端於民國98年已撤冠姓一次,再次申請回復本姓與上開民法規定不符。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