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 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 典中所列有之文字,依內政部函示,民眾因同一姓氏之 書寫方式不同而以書寫標準申請更正者,在不影響親系 判別者,應尊重其個人意願,但以1次為限。所以您 可以書寫標準為由申請更正姓氏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