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民國102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2號公告,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時若不同時辦理遷戶籍,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台端在國內現有戶籍,若不同時遷戶籍得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